【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未经专门培训;无证上岗作业
【案件办理情况】
2024年10月28日,南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某公司的焊接车间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操作自动焊接设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梁某某和盘某某未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焊接作业人员梁某某和盘某某存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实施焊接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及处理结果】
广州某公司作业人员梁某某和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实施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裁量情节标准,决定给予广州某公司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工贸企业涉及的产品种类较多,覆盖了许多不同的工业领域,其电焊特种作业可造成触电、火灾等事故,属于高危作业。让无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实施动火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为,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进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通过持之以恒查处特种作业违法行为,持续推动工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该行政处罚案,通过对企业聘用并组织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上岗实施特种作业(动火作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强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严把安全生产审核关,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特种作业审批制度,全力督促企业不断加强自律守法意识和自觉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及时化解安全风险,努力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将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宣传教育,举一反三,督促其他存在特种作业安全风险的企业严格落实对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努力防范违规实施特种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