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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州市南沙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服务协会章程


(2020年2月20日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广州市南沙区安全生产协会。

第二条 广州市南沙区安全生产协会是由南沙地区企业单位和安全生产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及专(兼)职安全生产工作者自愿参与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区性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企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全体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稳定社会,推动地区的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成立,接受广州市安全生产协会、广州市南沙区应急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南沙区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组织对本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考察分析,为政府决策反馈信息和提出建议。

(三) 积极提供安全和应急管理、政策咨询,人才开发,中介和信息服务;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建设工作。

(四) 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考试、考核、任职和监督工作;接受委托,组建和管理南沙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组;组织专家组参与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技术原因的调查分析,提出专家意见。

(五) 开展对企业及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安全审查与评价等服务;编辑出版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培训书刊。  

(六) 协助组织培训和考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业务素质和行业自律能力。

(七) 组织本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提高服务水平。

(八) 积极开展区内外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技术和科研成果以及安全和应急管理经验。

(九)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公益事业和各类安全、职业卫生宣教活动。

(十) 承办有关安全和应急、消防事项委托、购买、管理、培训、推广、交流、调研、活动、编撰书册等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和参与本协会工作的意愿;

(三) 南沙地区企业单位、南沙地区安全生产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其他关心和支持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团体、部门。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本区经过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及省市安全主任资格并注册的人员,经过评定获得安全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在企业单位、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南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或其他关心和支持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受本会提供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

(三)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有关信息资料;

(四) 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关心本会建设,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向本会如实反映有关工作情况和问题;

(四) 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五)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 按时缴纳会费。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会长(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 8000元;

(二)理事每年缴纳会费 3000 元;

(三)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1000元;

第十三条无故拖欠会费的会员取消会员资格,视为自动退会(有特殊原因,并事先向本协会秘书处申请,经理事会批准者除外)。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存在破坏协会声誉和影响协会团结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取消理事/监事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 对协会登记事项的变更、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解散、清算、终止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修正或者撤销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机构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者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办法;

(八) 审议批准协会会费标准;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应当提前15日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需要全体会员代表2/3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秘书长各一人,副会长、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员提出申请,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成为理事会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讨论、制定、修改协会的章程草案;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协会内部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分支机构的设置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决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请,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 根据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协会工作需要,提出补选理事人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八)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履行协会内部监督职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由会员提出申请,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成为监事会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二) 监督协会内部的选举、罢免工作。

(三) 监督理事会履行决策机构的决议。

(四)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上述部门监督检查。

(五) 监督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协会负责人(含秘书长以上的职务)、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 有权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 负责协会防治腐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及在会长出现暂缺时,依授权代行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管理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决定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国内外捐赠;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社会组织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社团登记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次修订经本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15年6月29日)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经本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2016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第三次修订经本协会第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2018年4月19日)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