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情况】
2024年7月31日,应急执法人员在南沙区珠江街平谦工业园美德二路发现一辆装有疑似柴油的槽罐车正在对货车进行加油的非法行为。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该槽罐车储罐上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柴油),司机严某某不具备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抽样送检并随即开展初步调查,在获取抽样的检测报告和相关证据后,确认该槽罐车装载的物品为危险化学品(柴油)。应急执法人员在8月21日将上述非法行为案件和相关材料移交属地司法部门(珠江街派出所)跟进处理。
【典型意义】
有力化解执法“宽松软”,通过树立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案例,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